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3,新簡,53,2004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新簡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促字第七五一二○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零柒萬柒仟柒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零貳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