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3,新簡,77,2004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新簡字第七七號
原 告 台南縣永康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趙茂棠
訴訟代理人 王南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甲○○、丁○○、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對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