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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新簡補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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