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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之9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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