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5,新小,1127,2007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1樓
乙○○
被 告 丁○○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準備下列事項 :

(一)原告與訴外人山基電信之合作協議書。

(二)原告就貸款金額預行扣除之14%之帳務管理費之依據及用途。

(三)對基隆地方法院95基小1901判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城小27判決等法律見解表示意見。

(四)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96年3月20日新聞稿及96年3月23日公告內容表示意見。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準備下列事項:

(一)就與訴外人山基電信停止服務前之使用狀況(包含用話量及繳費情形)。

(二)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小上2判決之法律見解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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