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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字第2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貫塑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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