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庚○○
己○○
丙 ○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鄭景輝」之記載,應更正為「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