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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字第55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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