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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字第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許家銓
鄭光宏
被 告 陳芷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芷儀即陳岡鳳」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芷儀即陳岡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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