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5,新簡補,19,200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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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補字第19號
原 告 成功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7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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