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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林朱秀欽
訴訟代理人 林水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依岑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8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縣○市鄉○○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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