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5,新訴,1,20060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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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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