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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樓之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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