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6,新小,166,2007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市○區○○○街28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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