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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小字第853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漏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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