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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丁○○」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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