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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甲○○、乙○○、丙○○等四人間因請求註銷公司股權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繳調解費新臺幣伍仟元。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調解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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