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6,新簡補,13,2007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甲○○、乙○○、丙○○等四人間因請求註銷公司股權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繳調解費新臺幣伍仟元。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調解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