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7,新小,530,2008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 5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新小字第530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上午10時3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張豐榮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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