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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新小字第571號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九十六年度執良字第七七三0六號執行命令,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按月將訴外人蘇倖儀每月得支領之勞務報酬三分之一,及各項獎金四分之三在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範圍內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張豐榮
法 官 何清池
附表:
┌───┬────────────────────────┐
│編號 │ 金額(新臺幣) │
├───┼────────────────────────┤
│一 │66000元及自民國97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 │
├───┼────────────────────────┤
│二 │程序費用1000元。 │
├───┼────────────────────────┤
│三 │執行費726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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