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7,新小,647,20081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