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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小字第6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統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 1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查報所謂公告道歉啟事一星期如未實現而代行之代價金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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