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7,新小,756,200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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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小字第756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0樓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學甲鎮大灣里大灣 184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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