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7,新小調,14,200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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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小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月8日送達,原告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庭簡答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0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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