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7,新小調,246,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瑞祥機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於新型 M276781新型專利舉發案訴願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原告陳稱業已就舉發案訴願,復有訴願狀繕本可憑,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審判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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