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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瑞祥機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於新型M276781新型專利舉發案訴願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原告陳稱業已就舉發案訴願,復有訴願狀繕本可憑,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審判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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