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7,新救,4,2008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97年度新調字第1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為由,提出該分會通知書、審查文件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