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汽車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具狀補正原起訴狀之欠缺,逾期不補正,駁回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詳細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進行訴訟費用之審核及審理之進行。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