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7,新簡,264,2008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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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26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6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7月2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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