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7,新簡,524,2008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52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被 告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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