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7,新簡,547,200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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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素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 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查被告甲○○為原告素享企業有限公司之專櫃人員原告公司茶業並收取貨款為主要業務內容,不料,平日以推銷之被告竟於民國92年11月16日起至93年 8月15日止之期間內,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乘其職務之便,將業務上向客戶收取應繳回公司之貨款侵佔,以供己用,合計已取得貨款新台幣三十五萬六千元整,全情業經被告自書自白切結書 (證物一),並由原告依法提起告訴,且由鈞院95年度上易字第377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在案確定 (證物二)。

(二)被告出於侵占之意圖,將應繳回予原告之貨款,據為己有,並將之花用殆盡,顯然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取得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依法被告應於其獲得之利益範圍內,負返還之責任,將所得利益全數返還予原告,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次訴訟,並聲明被告應返還貨款新台幣三十五萬六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 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自白切結書影本、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 377號判決小各一份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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