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7,新簡,64,2008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6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下1、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路222巷27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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