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7,新簡,726,200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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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726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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