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丁○○
代 理 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代 理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5日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善文段825地號土地、編號甲、面積31.39平方公尺分為中華民國所有。
編號乙、面積31.39平方公尺分為被告丙○所有」記載,應更正為「善文段825地號土地、編號甲、面積31.91平方公尺分為中華民國所有。
編號乙、面積31.91平方公尺分為被告丙○所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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