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7,新簡,827,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82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1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並應於其日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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