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82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並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前補繳裁判新台幣2,31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