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7,新簡,857,2009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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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857號
原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蔡麗珠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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