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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第一項條有明文規定,前開案件業經本院於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二、本件聲請人於本院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後,又具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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