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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3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202,0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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