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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36號
原 告 國立台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康市保生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陸仟零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費用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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