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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3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費用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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