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小,148,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合誼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新小字第148號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上午10時2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黃浤秝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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