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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小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5月1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 100,00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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