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小,256,200906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小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林敬智即協成企業工程行
被上 訴 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林敬智即協成企業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98年度新小字第256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
98年5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8年5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98年6月1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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