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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新小字第265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上午11時2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黃浤秝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浤秝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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