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小,427,2009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