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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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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率﹪│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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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40,909元│40,258元│20 │94年11月29日│ 無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二 │49,957元│ 同 左 │18.25 │94年10月29日│98年11月30日至清│
│ │ │ │ │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年息 │
│ │ │ │ │ │1.75計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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