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小,57,2009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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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小字第57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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