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小,600,2009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丙○○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四人經合法送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四人於民國96年6月18日起共同承租原告所經管之台南縣大內鄉○○○段218─9地號國有耕地,面積為1.162900平方公頃,租期至104年12月31日屆滿,依據兩造簽訂之國有耕地租賃契約書第4點第1款約定,承租人為二人以上共同承租時,應就租約所訂事項,負連帶責任。

又同點第3款約定,承租人應於出租機關通知所訂繳租期限內向出租機關繳納地租,逾期繳納時依第1、2小點之約定加計逾期違約金。

及租金係以甘薯交付之方式為之,但可依台南縣政府所公告之折徵代金標準,以折換現金之方式繳納。

㈡被告四人承租上開土地後,尚基欠原告96年至97年止計2期(每1年為1期)之租金計新台幣 (下同)6,821 元,經原告於當年度2月份通知限期於2月底前繳納前年度之租金,被告仍未依原告之通知如期給付。

至被告96年及97年度應繳納之年租額,計算方式如下: ⒈本件被告應繳納之年租額係以【面積×產量×租率 (0.25) ×單價】計算。

⒉台南縣政府所公告96年度及97年度折徵代金標準,甘薯每 公斤新台幣3元。

⒊96年度應繳納之年租額為4,308【1.162900(面積; 公頃× 4949(產量;

公斤)× (0.25)租率×3(單價)】,因被告等 人業已繳納新台幣1,795元,故尚積欠2,513元。

⒋97年度應繳納之年租額為4,308【1.162900(面積; 公頃× 4949(產量;

公斤)× (0.25)租率×3(單價)】。

㈢原告屢向被告催討上揭款項,惟被告皆置之不理,爰依兩 造間之租賃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違約金。

㈣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四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國有耕地租賃契約書1件及臺南縣政府公告2紙為憑,是被告經合法通知,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予確定其訴訟費用額,茲因兩造除原告支付第一審裁判費外,並無其餘費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