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小調,316,2009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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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之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其他足資辨別被告身分之證據。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與被告乙○○間有租賃關係糾紛,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終止租賃契約,然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除記載被告之姓名外,均未載明被告之年籍、性別、住址及身分證字號,致本院受理後,形式上無從知悉是否確有被告其人,亦無從通知被告到庭應訴,本件原告之起訴,顯有書狀不合程式之情事。

雖原告於起訴狀記載,不知被告住址,請法院依職權查報云云,然查本院未曾與被告有任何接觸,原告又未提供任何足資辨別被告身分之資料,本院顯無從知悉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姓名是否正確,又縱使該姓名正確,國內同名同姓者眾多,亦無從知悉何者即為與原告簽立租賃契約之人,原告為實際與被告接觸及締約之人,自應善盡責任,提供被告相關年籍資料,以利訴訟之進行及文書之送達。

茲因原告起訴書狀不合程式部分,得由原告先行補正,爰依上開法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未遵期補正者,本院即得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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