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救,2,2009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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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請求拆屋交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為由,提出該分會通知書、審查文件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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